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67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人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一)离岗期限 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二)基本待遇 1.离岗创办企业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其他基本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其他基本待遇可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单位缴交部分、公积金单位缴交部分等,由原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后办理。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按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同一单位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执行相同的其他基本待遇政策。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离岗创业的实施意见》(闽人社发〔2015〕6号)办理离岗创业且仍在离岗创业期的科研人员,经协商一致后可从下个月开始按新政策执行,之前不予追溯。 2.创业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原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三)其他事项 1.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辞去管理职务后可申请离岗创业,专业技术职务为附设岗位的管理人员应与单位协商,聘用至不高于原有的专业技术岗位。返回时,原单位按不高于其离岗创业时原岗位等级做好岗位聘用工作。国家和我省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离岗创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离岗创业期满不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可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制度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二、关于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关于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事业单位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现有岗位设置方案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岗位设置方案,也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其中:高层次紧缺人才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引进。 四、关于监督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的重要意义,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不作审批,对“双创”活动的经济效益不作评估,对科技成果成功率不作要求,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双创”活动,健全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聘用合同、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各项制度,规范人事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离岗创办企业政策实施范围、违规设置创新型岗位,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科研人员应当严格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交叉兼职等手段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对欺骗组织从事非“双创”活动等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记录,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终止其“双创”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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